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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后增值税留抵税款可继续抵扣
发布日期:2013/8/1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4537次
 

    我公司因市场变化和经营需要进行了资产重组,公司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的新企业承接,公司也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和税务注销登记。请问,公司原有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结转至重组后的新企业继续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同时要求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因此,你公司重组后形成的新企业可以抵扣原公司结转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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