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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不能乱打免税的擦边球
发布日期:2007/10/18 来源: 编辑:Moon 阅读次数:45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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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南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油气田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购进暖气用于职工家属楼取暖,抵扣增值税进项税70多万元,当即要求该企业补缴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该纳税人十分不理解。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依据财税2004028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他们正是代居民个人缴纳了采暖费用,按照这个规定不是应该暂免征收增值税吗?为什么税务机关还要要求他们补缴这些税款呢?

  其实该企业财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一是对这个政策的理解不全面,没有明确自己是否符合该免税的主体,依据财税2004028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这项规定明确指出免税的主体是供热企业,对于什么是供热企业,财税20042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明确指出,“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该油气田企业既不是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也不是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它只是热力产品的消费单位,自然不符合供热企业的定义,该油气田企业不是供热企业,当然不能作为免税主体,也不能享受免税的政策。二是混淆了免税的对象,依据财税2004028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是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的是收入,不是成本费用的支出。该油气田企业代居民交纳采暖费用,不用交纳增值税,但是依据财税字200032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该单位为了职工家属楼取暖而购进暖气,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消费,因此而取得的进项税金是不能抵扣的。所以税务机关要求该油气田企业补缴这些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正确的。

  国家对免税问题是相当谨慎的,对有关免税政策的规定也是非常严密的,作为纳税人一定要深入、全面地理解有关免税政策,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合理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切不可对税收政策断章取意,步入筹划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