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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9/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52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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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再次请示》(平保发[1997]098号)。经研究,现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7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