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某旅行社2002年10月份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共计300000元,其中组团境内旅游收入140000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共计60 000元;组团境外旅游收入160000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00000元。 试计算该旅行社的应纳营业税情况。 筹划分析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门票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旅行社组织团体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共计60000元可以扣除,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00000元也属于可以扣除之列。因此该旅行社10月份应纳营业税额为应纳营业税额=(140000-60000+1600(30-100000)×5%=7000(元) 筹划结果经过筹划,用可扣除的费用冲抵了旅行社的收入,避免了不必要的纳税该旅行社10月份实际只需缴纳营业税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