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避税。关联企业(公司)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和被控制的法律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这种控制与被控制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于参股,因为参股的比例决定参与管理与控制的程度。关联企业之间之所以广泛运用转让定价方法,是因为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均有权力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只要买卖双方是自愿的,别人就无权干涉,这是一种合法行为。
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手段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例如,某橡胶企业是执行高税率产品企业,为减轻产品的税负,将自制半成品以低价卖给了执行较低产品税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却使联营厂多得了利润,企业从中反而多得联营利润,从而实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②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
③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目的。有些资金比较宽裕或货款来源较畅的企业,由于其税负相对较重,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负。
④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例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要么不收,要么多收、要么少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当对哪一方有利时就向哪一方转移。当前尤为突出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大量从事厂办经济或第三产业,但工资报酬仍由原企业支付,减轻了原企业所得税负,增加了新办企业的利润。
⑤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有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更新闲置的固定资产以不合常规的低价销售或处理给某些关联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其损失部分由企业成本负担,减轻了所得税负,然后,再从中获取个人和集体的好处。
⑥关联企业间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价格,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国有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和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关联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取好处。这样既减少了税收,又可为企业解决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总之,关联公司可采用各种办法,控制转让定价,转移利润,造成盈利的企业不一定盈利,亏损企业并不一定亏损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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