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货款票三不符 交易真实也受罚
发布日期:2007/7/31 来源: 编辑:Jerry 阅读次数:2592次
[打印]

近期,湖北省A金属冶炼公司在2004年6月向河北省B贸易公司购进一批焦炭,由于B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国税机关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多抵扣税款,A公司业务员就另外联系了北京C公司,在付给手续费后,按交易额的13%代开了几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金。后因C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人员进行了协查。稽查人员通过核查A公司的购销合同、运费发票、入库单、转账凭证等,证实是业务员在B公司购货,而在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真票假开”的虚开行为,故作出了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金,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偷缴税款一倍的罚款。A公司非常不理解:“为什么我公司确有货物购进,所接收的也是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不仅不能抵扣税款,还要受到处罚呢?”
   
    这就要从案件中涉及的购销双方在开具、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违法全过程来看。首先,C公司在没有销售货物的情况下,仅靠收取手续费为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界定,构成了明显的“虚开”违法行为。其次,A公司虽有从B公司购进货物之实,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是从购货的第三方取得的,明显违反购进货物必须要购货方、付款方、开票方相一致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以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接收了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货物交易情况是真实的,由于货、款、票三不相符,税务机关不但不能允许其抵扣税款,反而要对受票方这种“知假买假”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