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为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或劳务)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就是说,凡是发生财务关系、业务关系、行政关系的公司为了规避税收,均可采用这种价格转移方式来转让相互间的产品。这其中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劳务的转让定价、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有、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借贷款利息等。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转移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市场常规的交易进行纳税筹划。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几种主要做法的具体运用:(一)货物的转让定价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例一:设立于广州市区的某公司A,将一批建材产品销售给设立于惠州市的B企业,其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为136万元(800×17%),实现利润额为200万元。A、B两企业均无享受特殊税收优惠,所得税率均为33%,增值税率均为17%。 未进行价格转移避税筹划,A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17%-136=3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33%=66(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应纳各税合计=340,000+660,000+3,000=1,003,00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做法:A公司将产品以8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企业C,然后由C公司再将产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则A、C两公司应纳的各税如下:A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850×17%-136=8.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50-800)×33%=1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850×0.3‰=2550(元)?应纳各税合计=85,000+165,000+2,550=252,550(元) C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850)×17%=25.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850)×15%=22.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应纳各税合计=255,000+225,000+3,000=483,00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后,A、C两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各税合计为:?应纳增值税额=8.5+25.5=3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6.5+22.5=39(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2,550+3,000=5,550(元)?合计应纳各税=34+39+5,550=735,550(元) 上面两方案比较,可以明显地看出,由于两个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差悬殊,有必要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虽然有些税种(如印花税)是多交了,但却降低或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经计算采用价格转移法避税税额为267,450元(1,003,000-735,550)。 运用上述方法避税时应注意,如果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二)劳务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除了上面所述的材料和产品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各种劳务服务。其做法同货物的转让定价基本相同,并且比货物的转移定价的做法更方便。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提供劳务服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达到减轻整体税负。 例二:设立于广州市区的某建筑公司A,承接设立于惠州市的B企业的一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总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实现利润为2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不进行纳税筹划,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33%=66(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300,000+660,000+3,000=963,000(元) 纳税筹划做法一: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后,以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建安公司C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C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5%=30(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300,000+300,000+3000=603,000(元) 上面两做法相比,第二种做法不仅比第一个做法少交税额为360,000元(963,000-603,000),并且不会怕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筹划做法二:A公司与B公司签订承包工程合同,A公司在承接工程过程中支付了各项成本费用为15万元,然后将上述建安工程的大部分工程量以980万元,转包给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建安公司C,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应纳各税如下: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980)×3%=6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15-980)×33%=1.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6,000+16,500+3,000=25,500(元)?应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税额=980×3%=29.4(万元)(纳税人为C公司) C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980×3%=29.4(万元)(由A公司代扣代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80-800)×15%=27(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980×0.3‰=2,940(元)?合计应纳各税=294,000+270,0000+2,940=566,94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后,A、C两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各税合计为:?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6000+29.4=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65+27=28.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3,000+2,940=5,940(元)?合计应纳各税=30+28.65+5,940=592,440(元) 经过避税筹划后,上述建安工程项目少交税额为370,650元(963,000-592,440),由于企业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同样不会怕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三)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有关的管理费用必须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同时,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有管理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参照文件,并附有会计师的审查报告,但是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支付标准,这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应的空间。 避税做法:集团公司为了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没有按合理标准来分配管理费用,而是对高税率子公司多分配费用,对低税率子公司少分配费用,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四)有形资产的租赁转让定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实现优势互补,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生产经营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行为。这就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关联企业通过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价格),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有三种方法:①利用自定租金进行筹划,如在高税率地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个高税地区的企业获取较高利润;②利用售后回租筹划,设备可以提取折旧,承租方还可以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③利用多个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例三:珠海经济特区一外商投资公司B,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其国外母公司A租用价值500万美元的资本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4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为8年,期满后设备归于B公司所有。这种租赁形式表面上看来比较优惠――子公司亦称该设备贷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贷款利率,因此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提所得税,但经过继续调查发现,母公司向该B公司收取租金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第一年为25%,第二年为15%等,租赁期年平均租金率为8.68%,超过了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这种利用有形资产租赁业务规避税收的方法,在大型跨国企业中并不少见。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商标、商誉、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其转让定价比货物及有形资产更为自由、灵活和方便,转让价格亦可包含于被转让的设备款之中,由于其价格的确定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我国没有收费的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其专有性,无可比市场价格,其价格的确定更是难以掌握,这就为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转让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但是如果是国内企业将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设备里面,则应考虑国家对出售固定资产征税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六)资金的转让定价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息。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结算银行发生借贷行为,其主要表现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作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投资形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关联企业中的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报酬,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贷款中的转让定价方式来转移利润。这样,总公司就可通过对税率高的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的政策,而对税率低的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的政策,使公司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所得税税负。 例四,关联企业的一方为了增加关联企业的另一方的盈利,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减少企业生产费用,以达到盈利的目的;相反,为了造成关联方亏损或微利时,可以以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提高其产品成本。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比较宽裕或利润较多或贷款比较通畅,由于其税负较重,往往采用无偿提供贷款或采取预付款的方式给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来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企业负担。但必须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从我国具体情况看,由于长期存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各部门间盈利水平及税收待遇存在很大差异,运用价格转移避税的基本方法,转让定价的机会和可行性的程度都比较大。但是,在运用上面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清楚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免误入禁区。 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的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以及当地税务机关对相关税务事项的认定标准及做法也值得关注。 价格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为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或劳务)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就是说,凡是发生财务关系、业务关系、行政关系的公司为了规避税收,均可采用这种价格转移方式来转让相互间的产品。这其中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劳务的转让定价、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有、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借贷款利息等。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转移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市场常规的交易进行纳税筹划。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几种主要做法的具体运用:(一)货物的转让定价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例一:设立于广州市区的某公司A,将一批建材产品销售给设立于惠州市的B企业,其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为136万元(800×17%),实现利润额为200万元。A、B两企业均无享受特殊税收优惠,所得税率均为33%,增值税率均为17%。 未进行价格转移避税筹划,A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17%-136=3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33%=66(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应纳各税合计=340,000+660,000+3,000=1,003,00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做法:A公司将产品以8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企业C,然后由C公司再将产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则A、C两公司应纳的各税如下:A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850×17%-136=8.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50-800)×33%=1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850×0.3‰=2550(元)?应纳各税合计=85,000+165,000+2,550=252,550(元) C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850)×17%=25.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850)×15%=22.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应纳各税合计=255,000+225,000+3,000=483,00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后,A、C两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各税合计为:?应纳增值税额=8.5+25.5=3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6.5+22.5=39(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2,550+3,000=5,550(元)?合计应纳各税=34+39+5,550=735,550(元) 上面两方案比较,可以明显地看出,由于两个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差悬殊,有必要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虽然有些税种(如印花税)是多交了,但却降低或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经计算采用价格转移法避税税额为267,450元(1,003,000-735,550)。 运用上述方法避税时应注意,如果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二)劳务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除了上面所述的材料和产品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各种劳务服务。其做法同货物的转让定价基本相同,并且比货物的转移定价的做法更方便。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提供劳务服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达到减轻整体税负。 例二:设立于广州市区的某建筑公司A,承接设立于惠州市的B企业的一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总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实现利润为2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不进行纳税筹划,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33%=66(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300,000+660,000+3,000=963,000(元) 纳税筹划做法一: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后,以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建安公司C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C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5%=30(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300,000+300,000+3000=603,000(元) 上面两做法相比,第二种做法不仅比第一个做法少交税额为360,000元(963,000-603,000),并且不会怕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筹划做法二:A公司与B公司签订承包工程合同,A公司在承接工程过程中支付了各项成本费用为15万元,然后将上述建安工程的大部分工程量以980万元,转包给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建安公司C,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应纳各税如下: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980)×3%=6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15-980)×33%=1.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6,000+16,500+3,000=25,500(元)?应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税额=980×3%=29.4(万元)(纳税人为C公司) C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980×3%=29.4(万元)(由A公司代扣代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80-800)×15%=27(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980×0.3‰=2,940(元)?合计应纳各税=294,000+270,0000+2,940=566,94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后,A、C两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各税合计为:?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6000+29.4=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65+27=28.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3,000+2,940=5,940(元)?合计应纳各税=30+28.65+5,940=592,440(元) 经过避税筹划后,上述建安工程项目少交税额为370,650元(963,000-592,440),由于企业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同样不会怕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三)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有关的管理费用必须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同时,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有管理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参照文件,并附有会计师的审查报告,但是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支付标准,这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应的空间。 避税做法:集团公司为了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没有按合理标准来分配管理费用,而是对高税率子公司多分配费用,对低税率子公司少分配费用,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四)有形资产的租赁转让定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实现优势互补,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生产经营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行为。这就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关联企业通过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价格),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有三种方法:①利用自定租金进行筹划,如在高税率地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个高税地区的企业获取较高利润;②利用售后回租筹划,设备可以提取折旧,承租方还可以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③利用多个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例三:珠海经济特区一外商投资公司B,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其国外母公司A租用价值500万美元的资本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4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为8年,期满后设备归于B公司所有。这种租赁形式表面上看来比较优惠――子公司亦称该设备贷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贷款利率,因此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提所得税,但经过继续调查发现,母公司向该B公司收取租金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第一年为25%,第二年为15%等,租赁期年平均租金率为8.68%,超过了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这种利用有形资产租赁业务规避税收的方法,在大型跨国企业中并不少见。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商标、商誉、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其转让定价比货物及有形资产更为自由、灵活和方便,转让价格亦可包含于被转让的设备款之中,由于其价格的确定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我国没有收费的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其专有性,无可比市场价格,其价格的确定更是难以掌握,这就为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转让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但是如果是国内企业将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设备里面,则应考虑国家对出售固定资产征税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六)资金的转让定价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息。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结算银行发生借贷行为,其主要表现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作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投资形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关联企业中的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报酬,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贷款中的转让定价方式来转移利润。这样,总公司就可通过对税率高的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的政策,而对税率低的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的政策,使公司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所得税税负。 例四,关联企业的一方为了增加关联企业的另一方的盈利,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减少企业生产费用,以达到盈利的目的;相反,为了造成关联方亏损或微利时,可以以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提高其产品成本。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比较宽裕或利润较多或贷款比较通畅,由于其税负较重,往往采用无偿提供贷款或采取预付款的方式给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来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企业负担。但必须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从我国具体情况看,由于长期存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各部门间盈利水平及税收待遇存在很大差异,运用价格转移避税的基本方法,转让定价的机会和可行性的程度都比较大。但是,在运用上面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清楚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免误入禁区。 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的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以及当地税务机关对相关税务事项的认定标准及做法也值得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