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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有时效 熟悉掌握可维权
发布日期:2007/8/2 来源: 编辑:Jerry 阅读次数:24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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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稽查,要求该企业提供1999年度的记账凭证时,会计人员说,1999年以前的凭证都于去年搬家时销毁了,账簿、报表都在。笔者询问会计人员:你们不知道会计凭证要保存10年吗?企业会计却回答说,厂长让销毁,我们就销毁了。对该企业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我们稽查人员依照程序和规定进行了处罚。对此,企业厂长却不理解:以前年度的凭证你们也查过了而且都有结论,我们销毁怎么还要受罚?

        这位厂长不知道,记账凭证也是有保管期限的。在笔者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拿给厂长看后,厂长才对这次受罚心服口服。

     其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许多税务管理方面的时效规定,纳税人是应该熟悉和掌握的。

     比如,在账簿凭证管理方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税务登记方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笔者在向厂长一一介绍了有关涉税时效的规定后,这位厂长感叹道:涉税事项有时效的规定,熟悉和掌握这些规定,能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应有的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后我们要多学学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