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一项申诉权利。经理人要运用好这一权利,就需要把握申请复议各项程序,知道如何申请复议。
一、具备申请复议的资格 税务纠纷或纳税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纳税人即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另一方是税务机关。具体地讲,依法具有复议资格的有:纳税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税务纠纷有关系的直接责任人。只有这些人才有资格申请复议。此条件有两个要素:第一,必须是纳税义务人或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二,必须是税务纠纷的当事人。当事人在纳税问题上与主管税收的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包括处以的罚款和滞纳金)不服的,才能申请税收行政复议。
二、申请复议的必要条件 《税收行政复议规则》在第三十条中规定了八项条件,即①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说,复议申请所针对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确定的;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这是指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益(包括具体数额),具体应该如何纠正;以及认为其错误或应予纠正的事实理由;④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凡是超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请都是属于无效申请。例如,对税务机关制定某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不服;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认为构成偷抗税罪移送检查机关处理的提请、移送行为不服,都不属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⑤属于税务复议机关管辖。⑥国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在提取申请复议前,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决定的其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⑦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复议申请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前已按照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缴清了税款。⑧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
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要按上述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符合条件之一的,复议机关即可不予受理。对于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裁决,申请人不服,只能就不予受理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只能就税务机关是否应受理复议进行审理,而不能对争议的具体问题进行审理。因此,税务筹划者作为申请人要想使争议尽早得到解决,就必须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
三、严格把握申请复议的期限 申请复议不是无期限的,而是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对不同申请复议期限都分别予以明确。
1、国内申请人对属于必须复议案范围的行为不服,在按照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申请人对属于必须复议受案范围行为不服,其申请复议的期限分别是:第一,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纳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提出。第二,缴纳或扣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纳税凭证之日60日内提出。第三,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纳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行为不服的申请复议,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所有申请人对属于选择复议受案范围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复议,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四、复议申请书的编写与递交 1、复议申请书编写要求。复议申请书是复议准备的一项工作,其申请书编写的好坏,影响到复议的成败。编写复议申请书要求文字简洁,语句通顺,不得任意渲染,不能带感情色彩,观点要鲜明;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条文要有根有据,不引用过时或废止的规定等。
2、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格式。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几项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需要说明的是:属于法人的企业、单位或组织,只能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不能由其他人签名。②复议申请人的工商、税务登记有关情况(包括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即复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方式等。③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④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具体是指被提起复议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即主管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争议内容,所列的税务违章事实及其处理依据,并附有关证据和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的错误。⑤是否已经执行原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具体执行数额和日期限,并附有关证明材料。⑥提出复议的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复议申请书一般为一式三份,两份提交上有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一份自存。
复议申请书未载明上述内容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书面通知其期限期补正。
3、递交复议申请书。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做出"纳税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决定书"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即向税务纠纷当事人的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不得越级复议。例如,某镇某厂与该镇税务所发生税务纠纷,该厂提交的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只能交给直接领导该镇税务所的县税务局,而不能交给其他上级税务机关。在提交复议申请书的同时,要提交各项证据和材料;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需要保密或者需要在复议完毕后收回的,应向复议委员会说明,请求保密和负责交还。
申请人在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后,对复议机关进行的调查、听证应当积极配合,这样才可以在复议过程中获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形势。申请人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委员员会直接陈述,还可以补交证据,申请经办人回避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复议案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