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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及其缴纳税种的处理
发布日期:2009/11/2 来源: 编辑:Moon 阅读次数:21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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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红星建材公司从事装潢材料的销售,还提供装潢装修劳务。2007年1月份向A公司销售装潢材料一批,含税价117万元。同时提供装修劳务,劳务收入70万元。
该公司2007年年度实现含税销售收入23400万元,非应税劳务收入2223万元,
分析判断:红星建材公司销售的装潢材料和装修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A公司一家收取,两项收入具有关联性,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因为该企业年度销售额大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企业视为销售货物,非应税劳务收入与销售收入捆绑缴纳增值税。

解释
如果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即销售货物行为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存在关联性,就认定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是兼营行为。
税法规定,混合销售不能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要将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捆绑纳税,即便将其分别核算也必须捆绑纳税,或缴纳增值税或缴纳营业税。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是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主要是根据其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是否超过50%.如果其年货物销售额大于50%,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其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大于50%,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应缴纳营业税。即在认定一项混合销售行为应纳何种税时,并不依据该单项行为中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所占的比例,而是根据企业的年整体经营情况来确定。
对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符合条件的准予抵扣;对于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中所用所有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都不允许抵扣。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从企业节税的角度看,一般认为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税负重。因为提供非应税劳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但具体某个企业是纳增值税税负重还是纳营业税税负重,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非应税劳务耗用的外购材料较多,且混合销售收入的增值幅度较小,纳增值税税负轻。反之纳营业税税负轻。
下面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营业税率为3%的销售行为为例,来介绍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方法。
首先,计算出企业混合销售的含税销售收入额,再算出取得该收入所消耗材料的含税进价。混合销售含税收入与所消耗材料含税进价的差价,即增值额。增值额占混合销售含税收入的比例即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如果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大于20.65%,则缴纳增值税税负较重。反之,缴纳营业税税负较重。
如果缴纳增值税税负较重,就要想法将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对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和应税销售额相差不大的企业,想法将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即将非应税劳务变成主营业务。这样混合销售行为就可以缴纳营业税了。
对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和应税销售额相差较大(如非应税劳务收入占总收入的35%)的企业,就不便变更主营业务了。可以将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业务分离出来,另外注册一个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公司,单独缴纳营业税,达到节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