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是企业取得外部资金成本最低的一种,而且大多数不用还本付息。现在的政府有许多专项资金,企业应该尽力去争取。 税法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的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但是,企业对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这就要求企业在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上应有合理的计划和安排。 税法依据: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纳税筹划思路: 对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要及时取得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内部管理上要单独核算。对于取得的大额专项资金,如果政府部门没有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可以说服政府部门制定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以符合税法的要求。 在工作中,我们遇到很多企业客户,因专项资金的问题在税务稽查时被要求补税。在帮他们准备申辩材料时,发现大多在取得和使用专项资金时没有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或者因为时间长了找不到资金拨付文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这给企业带了很大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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