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税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五条 从34号公告规定看,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可分为三步,第一,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第二,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第三,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案例分析】A公司以注册资本1000万元投资B公司,注册资本占比20%。2011年,经股东会决议,A公司撤回投资,A公司分得资金2000万元,截至2010年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3000万元。 根据34号公告规定,A公司分得的2000万元分为三部分:1000万元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600万元(3000×20%);投资资产转让所得400万元(2000-1000-600)。股息所得600万是免税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400万元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34号公告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少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也就是说,投资资产持有期间,不论被投资企业盈亏,只要不分配,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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